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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法规(六)


http://www.hnydb.com  2008 . 7. 1.  湖南邮电报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摘自《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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